石泰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担当“四个责任”
  发布时间:2014-11-27  访问次数:

党委落实主体责任要重点担当四个责任。一是担当领导之责。党委要统揽全局,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二是担当教育之责。要加强对党委主体责任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精神实质和实现路径的宣传教育,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知责明责。三是担当检查之责。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四是担当追究之责。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使问责成为硬约束。
   
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切实做到“五个亲自”、“五个带头”,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要情况亲自汇报,带头讲廉政党课、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带头参加责任制检查考核。
  ——摘自江苏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石泰峰在中共苏州市委常委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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