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公务宴请活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19  访问次数:

苏办发[2005]39

(2005128)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有利公务、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制度,严格用餐标准,控制陪餐人数和次数。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受组织指派从事外事、招商活动外,不准在工作日午间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不准以开会、检查、评比、考察、学习、培训、庆典、联谊等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准用公款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朋友。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进行公务活动,需要用餐的,应当按照工作餐安排,严禁大吃大喝。

  第九条  对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同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者优秀资格。

  第十条  对有违反本规定第四、五、六、七、八条行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不是共产党员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应当按时结算,月结月清,不准赊欠、拖欠。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落实领导责任,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对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其上级机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定期在本单位内部公布,接受监督。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抓好公务接待工作情况的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接待服务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接待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依照党纪政纪查处用公款大吃大喝的问题。对于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和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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