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 “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4-01  访问次数: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内部控制,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发布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学校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劵)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二条 凡本校二级学院与行政职能部门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

    (四)开除。

    对于上述(一)、(二)、(三)类处分,由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于上述第(四)类处分,由学校提请省教育厅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条 各学院、部门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有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有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第七条 各学院、部门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以学院、部门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学院、部门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各学院、部门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意见之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有关责任人员是共产党员的,还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次专项治理(参见《南京财经大学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结束之前,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的学院、部门,已经进行整改的并将“小金库”全部款项上交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整改报告提交监察处备案;未能整改到位的,仍按本意见处理。

    第十三条在本次专项治理结束之后,再设立或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根据本意见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意见由“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20144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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