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南京财经大学对内服务(代办)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5  访问次数:

本校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内服务(代办)收费的管理,规范各部门管理服务职能,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对20073月印发的《南京财经大学对内服务(代办)收费项目及标准》(南财大监字[2007]1号)的执行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校内服务(代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按部门、分类别进行了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南京财经大学对内服务(代办)收费项目及标准》重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原则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除教学学院和后勤社会化部门,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原则上不具有任何形式的创收职能。

2.总体上限制面向学生的收费行为,逐步减少收费项目和分成比例,强化部门岗位职责,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效率。

3.切实提高学校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严格限制公共资源对内开放的使用性收费。任何部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学校资源自立项目自行收费。

4.进一步强化收费项目的分类管理。代办代收费严格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学校代办部门不得搭车收费;根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收支专项费用,专项用于经批准的专项活动,不得用于部门福利和劳务支出,结余部分上交学校;服务性收费在核定成本的前提下从严控制;严格限制部门在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管理性收费。

5.艺术类招生、体育特长生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等各类与招生相关的报名考试费用的收费归口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省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专项收入、专项支出。

6.学校教务、学生管理部门要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出发,努力为学生提供技能性培训,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面向学生的培训,任何部门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费用。

7.加强收据票证的管理,严格实行“结算收据”领用缴销、“定额票据”先编号后使用并定期结算的制度。

8.今后凡对内服务(代办)的各类收费必须经校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核定,报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要加强对校内收费的监管,一经发现自立项目收费或超标准收费的,均按违规收费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9.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废此。

 

附件:

1.对内服务(代办)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2.江苏省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汇总表(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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