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校内监督网络,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特邀监察员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是指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从我校在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的特邀监察人员。聘请特邀监察员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职责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为人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三)热心监察工作,密切联系群众,能认真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献言献策。
(四)群众公认,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会、教代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履行监察职能所须的政策水平、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从事特邀监察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反映、转递群众对监察对象的意见、检举及控告,及时将群众对学校监察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到学校有关部门。
(二)反映、转递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学校组织的专项检查、调研和督察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咨询、民主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
(四)参与讨论和起草有关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和制度的宣传推介工作。
(五)列席有关单位重大事项的讨论。
(六)完成纪委、监察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五)受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监察业务知识,提高监察工作能力。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积极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参加纪委、监察部门组织的活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四)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未经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四章 聘任和管理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
(一)特邀监察员在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的基础上,通过组织考察后,报学校审议后确定聘任人选。
(二)聘任特邀监察员,由学校发文公布,并向其颁发聘书。
(三)特邀监察员每届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
(一)纪委、监察处会同党委统战部共同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安排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加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及培训,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纪委、监察处会同党委统战部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组织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征求他们对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纪委、监察处会同党委统战部建立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党总支或所属民主党派组织联系的制度,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员的工作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肯定、理解和支持。
(四)纪委、监察处设立特邀监察员工作专项经费。特邀监察员参加监察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五)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纪委、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六)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一经查实,予以解聘,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颁布的《南京财经大学特邀监察审计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二○
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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