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18  访问次数:

南财大党字[2015]39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委、省教育工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设有特色高水平财经大学的目标,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四条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由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任主任,成员由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举措,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作出部署,进行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领导和组织学校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

    (五)领导组织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党风师德师风校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并支持学校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研究并切实抓好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在学校的贯彻落实;

    (二)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五)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做出表率;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

    第七条  学校班子副职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协管单位和联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协助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抓好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干部廉洁自律;督促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定期听取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其领导班子的廉政勤政情况,并对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参加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督促分管、协管和联系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规定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情况和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做出表率;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

    第八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学校党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对全校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的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协助学校党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学校党政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大学生廉洁教育和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协助学校党政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推进学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第九条  学校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群团组织党政领导班子(以下统称中层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师生员工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院(处)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定期向职工报告本单位财务收支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做好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

    (六)及时报告本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和案件线索,做好或配合做好信访核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七)每学期听取同级纪检委员汇报工作不少于一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正职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主要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工作的部署和目标要求,落实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强化规范管理和优化业务工作流程,努力防控廉政风险;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教职工报告本单位人事、财务、物资设备采购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本单位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组织或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副职成员执行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副职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负责或受主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与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做出表率;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领导班子正职搞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主动上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规定向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及时发现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信访件的核查工作,支持学校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办案件工作;

    (五)加强职责范围内业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制度执行力,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六)认真参加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自觉做出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下属和工作人员,防止违纪和不廉洁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学校科级干部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由所属单位中层领导班子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具体规定。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  责任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实施。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中层以下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各中层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按要求每年年底向上级组织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工作情况;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中层领导班子按要求每年年底向学校提交的工作总结中,要专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并同时报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中层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制度另行制定)。根据考核检查的实际需要制订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原则上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单独进行。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制度。学校党委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检查考核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南京财经大学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群团组织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南京财经大学委员会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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