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9-24  访问次数:

南财大党字[2015]40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南京财经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班子(以下简称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一案双查”,责任倒查。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于领导班子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调整班子;

4.党纪处分。

(二)对于领导干部

1.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第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学校六项规定精神不严,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四风”问题突出,致使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和学校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三)违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三重一大”制度、院(部、处)务党务公开等制度,造成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给学校或本单位造成一定损失或损害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隐瞒、截留、坐支应上交的收入,挪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私设“小金库”,以及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的;

(五)对学校提出的责任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不按时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对本部门内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案件的;

(六)疏于监管,致使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直接管辖的下属人员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下属人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礼品登记、收入申报制度,以及关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出国出境、公务接待、公车管理使用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

(八)对群众来信来访和学校批转的信访件不按时查办,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巡视反馈和移交的问题不整改、不查处或者整改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六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同时,对该中层领导班子正职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

学校纪委对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情况未能实施有效监督,执纪问责不力的,比照前款情形追究责任。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除批评教育外,使用其他责任追究方式的,应当制作责任追究决定书。

诫勉谈话和书面检查材料,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部门留存。

第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在本单位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和不正之风掩盖、袒护,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不坚决制止、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违纪违法问题和不正之风继续发展的;

(二)拒不承认、纠正错误,或推卸、转嫁责任的;干扰、妨碍学校对所存在问题调查处理的;

(三)有其他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发现问题后,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有效挽回不良影响,阻止危害扩大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调查处理并主动承担责任的;能正视问题,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正职和分管副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副职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制度。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影响期满拟重新提拔使用的,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程序外,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听取领导干部本人意见和申辩。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或者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群团组织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南京财经大学委员会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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