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二级学院与部门创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06  访问次数:

南财大校字[2016]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所属各二级学院及职能单位创收经费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我校财务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以及上级审计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部门创收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南京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学校各单位的创收收支。

第三条  各单位开展各项创收活动须遵守以下原则:

1. 遵纪守法原则。所有创收活动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学校声誉;不得违法违规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开展“学生活动”为名进行创收;不能盗用学校或本部门名义对外从事创收活动;不得委托、委派聘请任何中介组织参与招生工作;各单位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户、不得私刻印章。

2.保证教学原则。各二级学院(部)必须突出正常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中心地位,所有创收活动不得与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发生冲突,不得互争资源。

3.民主管理原则。各单位的创收应是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活动,有创收活动的院(部)和职能部门必须成立创收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办公室成员和教职工代表参加,负责创收活动的全面、全过程管理。

4.内部控制原则。从事创收活动的各单位均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创收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办法须经全体教职工大会或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报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5.资产完整原则。创收活动除了支出必要的成本费用外,还须配合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创收单位和学校有关资源管理部门对创收使用的学校资产,如计算机、教室、体育场馆、图书馆、校园环境等共同负有维护、维持、保养等责任;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不得将学校资产进行资产性经营,包括租赁、对外承包等。

6.手续完备原则。所有创收活动,必须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使用学校资源的还须向资源管理部门报备;二级院系部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报学校审批后方得生效实施;须报物价部门备案的对内对外收费项目,创收单位先向学校财务处提出报告和收费方案,由财务处报请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再行创收。

7.税赋代扣原则。各创收单位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应上缴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各单位应据实填报有关收入分配情况,不得瞒报、少报和不报,不得转移收入、以支出充抵收入。

8.责任主体原则。各创收单位是其创收活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创收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总责;各创收单位要明确和落实内部各项经济责任、管理责任和廉政责任,保证创收活动及其相关的财务运行的合规、安全、稳定。因开展创收活动对正常教学产生冲击和影响,创收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出现疏漏、差错、纠纷、引发事故或案件,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9.财务规范原则。各创收单位的收支必须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学校财务制度,使用税务部门或从财务处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自制或私自购买收费票据;严禁委托其他单位收取以我校名义颁发文凭或培训证书的各类办班收入、绕开学校监管;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或冒名领取;严禁公款私存、私物公报;严禁截留、私分收入。

10.预算管理原则。各单位对创收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初应编制部门创收收支预算,年末对本部门基金及使用情况进行决算总结并书面上报财务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创收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同时应指定专人协管部门的财务工作。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入是指除校内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以外的所有创收的学院及职能部门,在开展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管理业务以外,利用学校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资源)依法合规从事的有偿性教学、资产使用和智力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创收收入。主要包括:

1.利用学校资源有偿举办各种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研讨班、学习班、国际合作项目等取得的收入。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管理处扎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2.经学校批准举办的自考、自考特色班、专接本等取得的招生报名费收入、学费收入、专接本学费收入等;

3.经批准利用学校资源(包括无形资产)为社会和个人提供的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转让科技成果收入、对内服务(代办)收费收入等;

4.有组织地开展审计、会计、金融、法律、财税、信息咨询及相关形式取得服务收入等。

第五条  各创收单位努力拓宽办学口径,顺应市场个性化需求,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多元化的高端培训。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列入有偿服务范围;创收单位必须区分学校资金与创收资金的界限,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学校预算统一拨付的资金转作创收收入。

第七条  各单位的创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所有创收收入均须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大账,再根据本办法的各项分配比例按预算开支。

第三章    分配及支出管理

第八条  创收单位的收入分配,应兼顾学校、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利于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第九条  各单位的创收收入(不含代办代缴的费用,如代收报名费、住宿费、考试费、教材资料费等以及单独计列的学校资源使用费等)按以下比例上缴学校管理费:

1.面向校外人员举办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研讨班、学习班等按其总收入的10%上缴学校。

2.面向校外人员举办各种高层次培训班、国际合作项目等按其总收入的5%上缴学校。

3.经批准举办的全日制自考班、自考特色班等取得的自考办班收入,按学费收入总额的30%上缴;专接本学费收入,按收入总额的20%上缴。

4.经批准利用学校资源(包括无形资产)为社会和个人提供的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按收入的40%上缴学校。

5.经批准利用学校资源(包括无形资产)为学生或教职工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对内服务(不含代办费)收费收入、外单位资助的技术服务费、赞助费等,按收入的80%上交学校。

6.对外从事审计、会计、金融、法律、财税、信息咨询及相关形式的创收,其创收收入的10%上缴学校,如使用学校有形资源的,必须向学校支付资源使用费。

第十条  各教学学院的创收收入在扣除上缴学校管理费后,主要用于支付服务和办班成本,提高本学院教学科研条件的改善性支出、学院事业内涵发展支出、支持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支出和符合规定的奖励、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投资和出借给他人使用。

服务和办班成本是指各教学学院列支的与服务和办班直接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任课教师酬金、相关工作人员工资、监考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各学院要严格测算服务和办班成本,严格控制和合理开支服务和办班支出,列报各项支出时不得提供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第十一条  各教学学院的创收收入在扣除上缴学校管理费和支付服务和办班成本后的结余资金,由学院按照总量控制、预算管理、比例适当、量入为出的要求进行分配和使用。结余资金分配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改善性支出。主要用于改善本学院教学、科研条件,如用于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各种应用软件;用于教学、科研场所的维修、改造等。

(二)学院事业内涵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如用于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学术交流、教师进修、科研项目配套等。

(三)支持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支出。各教学学院应视条件安排一定数额的创收资金用于支持本学院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第二课堂活动的支出。

述三项支出原则上不应低于结余资金总额的50%其中: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涉及大额或批量采购事项的须遵守并执行《南京财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四)各种奖励、福利支出。主要用于对职工的各种教学、科研奖励等。该项支出原则上不应高于结余资金总额的40%发放教学、科研奖励应在年度考核结束时结合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次分配方法,连同学校打包下拨的资金和学院自有资金作为奖励性绩效进行发放(注:学院平时不得任意发放使用)。资金使用时应有相应的奖励办法及二级教代会会议决议。

(五)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合理的业务费、日常办公经费、误餐补贴、职工困难补助等。该项支出原则上不应高于结余部分的10%

第十二条  非教学学院形成的部门创收主要用于弥补预算资金不足部分的日常办公经费、合理的误餐补贴、职工困难补助等。其余部分作为部门的设备保养维护费、管理费等。

第十三条  各部门支付应属于创收活动的成本支出,一律不得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创收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分配和使用办法。大额资金(具体数额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原则上以3万元为限)的支出时,须由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须有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创收单位发生撤并,应由学校成立清算小组进行财务清算。清算后按新体制进行财务管理。创收单位的合并清算由学校组织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同进行。自宣布撤销之日起,被撤并单位其财务支出应停止,不得突击花钱,财务上的未决事宜由学校清算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对在资金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据事实和情节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二级学院(部)和有创收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继续教育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经营公司等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创收及分配方案另行制定。本办法未尽的其他新增创收活动将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南京财经大学二级学院部门基金管理办法》(南财大校字[201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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