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关于鼓励和倡导署实名举报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10-20  访问次数:

南财纪监字[2016]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全校纪检监察实名举报的良好环境,鼓励和倡导群众署实名开展信访举报,维护、保障党员群众的检举、控告和批评建议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署实名举报受理调查答复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名举报指举报人以自己真实姓名和身份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实名举报的方式主要有来信、来访、来电和电子邮件等,举报人可任意选定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实名举报,也可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工作人员联系约定举报方式进行实名举报。

第四条  实名举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受理署名举报,要认真分析,准确判别,对不易判断为实名举报的,作为匿名举报处理。在调查处理实名举报过程中,注重事实和证据,做到客观公正。

(二)坚持慎重保密原则。凡实名举报,一律视为机密件,做到严格管理,尽可能减少运作环节,杜绝泄密现象发生,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 对属于校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实名举报,落实专人进行自办;对不属校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及时转交给有关单位进行办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和落实专人督办。对非纪检监察业务的实名举报,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建议,让举报人到相关的单位或部门去反映。

第五条  对实名举报的受理:

(一)在受理实名举报时,应及时要求举报人提供适当的联系方式,以便随时与其联系。

(二)在受理实名举报过程中,受理人员应认真宣传信访举报等方面的条规知识,明确要求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确保实名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对实名举报优先受理。在同等条件下,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优先受理,登记、呈报、批阅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对实名举报的处理:

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涉及较为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的实名举报,做到优先排查、优先初核,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优先立案调查;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涉及一般轻微违纪问题的实名举报,优先采取信访谈话、函询等方式对被举报对象进行信访监督;对不属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实名举报,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并做好跟踪督办,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查报结果。

   第七条  对实名举报的反馈: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实名举报后,反馈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方便群众的原则。

(一)反馈时限。一般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向举报人反馈应把握好三个环节。受理环节上,在受理举报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和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告之举报人;调查核实环节上,适时找举报人调查取证和征求意见,并在调查终结后向举报人说明调查核实的基本情况;处理环节上,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并对处理落实到位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二)反馈方式。向举报人反馈的方式主要有:当面反馈、电话反馈、信函反馈、电子邮件反馈、集体反馈。

(三)反馈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结论,经审批同意后,由调查核实单位负责反馈。

(四)在向举报人反馈情况时,不得将被举报人个人隐私,有关党政组织研究处理决定的过程,调查取证中的证人证言等情况泄露给举报人。

(五)实名举报人对反馈的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提出异议,并提供新的具体线索和有关证据,承办部门根据实名举报提供新的具体线索和有关证据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八条  坚持回避原则。办理实名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未主动回避的,实名举报人有权提出让有关人员回避,承办部门必须予以采纳,回避决定由受理机关作出。

第九条  对实名举报人的保护:

(一)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实情况时,须做好保密工作。对外宣传通报,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相关情况。对因工作不负责,造成实名举报失密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保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一)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名举报人,在举报事项查办结束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1.对查实违纪违法案件起重要作用;

2.为国家、学校挽回或减少重大经济损失;

3.有其他突出贡献。

(二)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按案件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以内掌握,不超过10000元;对无没收或追缴财物的,可酌情奖励,不超过2000元。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实名举报人员的奖励金额,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可适当超过前述标准。

(三)举报同一案件的,不重复奖励。对举报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可视其贡献大小,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者或贡献大的举报者。对联名举报的,奖励金平均分配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

(四)奖励的实施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奖励中注意保护举报人,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或身份,违者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

(五)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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