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纪监字[2016]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信访监督的教育和预防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监督是指学校纪委、监察处根据信访举报中反映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有关问题,采取特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处理的组织行为,以达到监督、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目的。
第三条 信访监督必须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审慎稳妥、严格保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分级管理、归口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监督的范围
(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者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
(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但情节轻微、不需纳入案件检查程序的问题;
(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五)群众不断越级或重复信访,需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六)校党委、校行政、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信访监督的形式和方法:
(一)信访谈话。与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核实情况,实行提醒教育。实施信访谈话一般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与被反映对象有亲属、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回避。
(二)信访监督通知书。针对信访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发《询问通知书》、《诫勉通知书》和《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被反映对象就举报内容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或检讨。
询问通知书:信访核查中,群众举报的线索不具体或反映思想、工作、生活等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需要被反映对象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的。
诫勉通知书:经核查,属于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以及有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注意的,需要被反映对象作出书面检讨的。
整改通知书:经查实,已构成违纪,但情节显著轻微不予纪律处分,需要被反映对象作出书面检讨和整改措施的。
(三)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信访举报反映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一定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可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整改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可派员列席会议。会前,有关部门(单位)应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前5日报告纪检监察部门。专题民主生活会后,会议纪要及整改报告要及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四)信访监督情况通报。针对一定时期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以及廉洁自律方面的苗头性、代表性、倾向性问题,综合整理后报送相关校领导批准后,采取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讲明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 信访监督的实施
(一)筛选。严格按照信访监督范围认真筛选,不得将涉及严重违纪违法线索的问题作为信访监督内容,防止泄密。
(二)审批。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对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实施信访监督,提请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对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信访监督,报经校党委书记、校长批准后实施。对部门(单位)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党政干部实施信访监督,报经校纪委书记、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实施信访谈话采取与被举报人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谈话时要有谈话记录。发“询问通知书”、“诫勉通知书”和“整改通知书”必须摘录有具体事实的问题,不准将原信或复印件交给被举报方。
(四)审核。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核,并将情况报告原签批领导审批。
1.问题已经讲清楚并作出整改的,或者反映问题不实的,作信访了结处理;
2.问题没有讲清楚,或群众仍有反映,与本人说明情况出入较大的,由相关部门作了解核实;
3.对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被举报方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限期改正;
4.对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规定程序转入立案调查;
5.如反映失实,并给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适当场合予以澄清,做好其思想工作。
(五)办结。信访监督办结后,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七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委托学校各基层党组织与被反映人进行信访谈话,被委托单位应及时报送办理情况。
第八条 被反映对象应正确认识和对待信访监督,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说明情况,纠正问题。如认为群众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的,可以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个人问题的书面说明材料须本人签名,涉及部门(单位)问题的书面说明材料须由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督促。被反映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的,可发函催办或约谈;未说清楚的,要求其作进一步说明。被反映对象拒绝回复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信访调查。对有错误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凡署实名举报要求回复结果的,应将信访监督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信访监督工作中须严格遵守信访举报工作纪律,不得将信访举报原件或复印件转给被检举对象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泄密、失密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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