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有效发挥校纪委委员作用,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纪委委员在校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分工联系基层党组织,积极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作用,切实推动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党组织指全校各教学科研机构党委(党总支)、管理教辅机构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机关党委下辖各党总支等(以下简称“联系点”)。
第四条 各联系点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一岗双责”。积极主动支持校纪委委员开展工作并保持经常性联系,重要信息及时沟通,重要活动提前通告,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校纪委委员联系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纪党规,了解联系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决议情况,协助校纪委监督检查联系点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纪党规、校纪校规情况。
(二)指导、督促、检查联系点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情况,包括教育提醒、监督指导、风险防控、信访处置、查纠违纪违规问题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等。
(三)列席联系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等会议,了解联系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到联系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反映。
(四)向联系点或校纪委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协助纪委办理联系点的信访举报、开展有关纪律审查工作。
(五)发现联系点及其领导班子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制止和纠正,并报校纪委备案。涉及重要情况和问题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对重要情况和问题的答复和处理,须经过校党委和纪委研究批准后进行。
(六)校党委或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校纪委委员要深入联系点,正确履行职责,综合运用听取汇报、监督指导、参与活动、调查研究等方式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定期向校纪委汇报工作进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校纪委委员应加强学习,按时参加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培训,掌握纪检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校纪委委员应做遵章守纪表率,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依纪依规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九条 校纪委委员的具体联系点由校纪委研究确定后公布,并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南京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