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回扣等违规行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6-05-18  访问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严格规范部门及个人经济行为,根据教财[2004]36号文《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苏教纪工[2005]21号文《关于对高校教材、图书采购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及《南京财经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现就学校禁止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回扣等违规行为作如下规定。

    1、坚持公开招标制度。学校各部门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对基建工程发包、代办保险以及设备、教材、图书、药品等大宗物资采购事项,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2、坚持明扣制度。严禁在经济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为学生代购代销的物品,必须实行明折明扣,严禁在帐外私自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等。

    3、在经济活动中,确有暗扣的必须交学校财务处入帐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接受暗扣。凡属对方单位因经营政策而发生的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等,该事项主持部门必须将其金额全部上缴学校(不得计入部门基金账户),由财务处依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各类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各类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成本和劳务的核算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核定。各部门经学校批准的代收性、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学生代购代销物品、代办保险等产生的折扣收益,除去经学校核定的必要的劳务及相关成本开支外,应全部让利于学生。

    5、学校各部门及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等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法律、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处理。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监察处进行解释。

                                                                       南京财经大学

200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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