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经济活动事项监督工作实施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08-12-02  访问次数:

为了提高学校办学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各项经济活动的科学决策与规范管理水平,加大纪监部门源头参防治腐败工作的力度,根据南经院字[2002]8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学校各部门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并置于学校纪监部门的监督之下。大项经济活动(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时,应主动报请校监察处监督。   

    二、有经济活动实施的部门,请在批准立项的次日,即将立项批文复印件送校监察处、财务处汇总登记。需要公开招投标或邀标议标的,标书须报监察处、财务处会签后方可发出。在开标或谈判的前一天通知校监察处与财务处,以便预先安排工作人员。 

    三、凡有经济活动实施时,监察处、财务处根据不同情况,指派专人按规定完成任务(参与实地考察、招议标、合同谈判、现场验收等工作),并签署意见。

    四、未经学校监督审计的经济活动事项,校财务将拒付其款项。 

    五、凡拒绝或逃避监督的部门,尤其是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部门领导责任。

    六、本规程由校监察处负责解释,即日起施行。                                           

南京财经大学监察处

南京财经大学财务处

200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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