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09-10-16  访问次数:

    第一条  中共南京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简称纪委全委会),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决策形式。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学校纪委会对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学校纪委全委会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水平,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坚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坚持会议精简和提高会议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讨论制定贯彻执行学校党委、上级纪委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审定学校纪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三)研究全校反腐倡廉情况,分析研究党风廉政教育、干部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违纪问题发生、查处违纪案件等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向党代会和学校党委、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及提请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听取重大案件汇报,分析案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按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决定或取消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听取党员对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六)讨论、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七)审议通过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以纪委名义所作的重要讲话。

    (八)讨论研究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及其他需要纪委全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活动安排。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副书记、委员出席。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书记确定。纪委全委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纪委书记确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和时间一般应提前通知各位委员,并将有关书面材料提前2-3天送交各位委员,以便做好讨论准备。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后,再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酝酿,集思广益,又要注意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纪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果与会人员对会议议题分歧较大时,可暂缓决策。休会后要进一步倾听各方面意见,反复酝酿沟通情况,意见一致时要及时复议、决策;若意见仍存在严重分歧必须要做出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处理或上报党委审定。

    第七条 决议事项的实施。经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的事项,以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文件或材料,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凡是纪委全委会决议,全体纪委委员、纪检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决策与实际不符的或决策失误的,属哪级会议决策由哪级会议进行复议、补充决策或撤销决策,个人无权改变组织决定。纪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有关事项的落实,并及时向纪委书记反馈有关情况。

    第八条  会议纪律。若纪委全委会所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主动回避。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九条  会务工作。纪委全委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决定重大问题要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

    第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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