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二级学院部门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23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二级学院部门基金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学院部门基金,是指各二级学院利用自身的教学科研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培训和对外有偿服务所取得的经费。

各二级学院在创收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挤占学校教学资源,需要使用学校的教学设施和场地的,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三条  对各二级学院的部门基金管理,遵循学校统一核算、各学院所有、民主理财、程序规范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二级学院创收收入主要包括全日制自考办班收入、举办各种培训班收入、招生报名费收入、考试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转让科技成果收入、专接本学费收入、专业学位教育收入等。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取得的创收收入是学校资金来源的组成部分,必须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取得的创收收入必须及时、全额缴入学校财务大账,由学校财务专设“部门基金”科目统一核算。

    各二级学院不得截留、坐支、转移创收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服务和办班成本,改善本单位教学、科研条件的改善性支出、学院事业发展支出、支持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支出和各种奖励、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投资和出借给他人使用。

服务和办班成本是指与服务和办班直接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教材费、任课教师酬金、相关工作人员加班费、监考费、学生宿舍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控制服务和办班成本支出,不得编造用途虚列成本。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取得的创收收入应按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上缴学校管理费。其中:

    (一)全日制自考办班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5%上缴;专接本学费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0%上缴。

    (二)各种培训班收入,按其收入总额的5%上缴。

    (三)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各类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基金在支付了服务、办班成本和上缴学校管理费后,结余部分由各学院按总量控制、比例适当、量入为出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二级学院部门基金分配和使用范围包括:

    (一)改善性支出。主要用于改善本单位教学、科研条件,如用于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各种应用软件;用于教学、科研场所的维修、改造等。

    (二)学院事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如用于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学术交流、教师进修、科研项目配套等。该项支出原则上不应低于结余部分的30%

    (三)各种奖励、福利支出。主要用于对职工的各种教学、科研奖励及福利待遇,如教学质量奖、科研成果奖、过节费、职工困难补助等。该项支出原则上不应高于结余部分的50%

    (四)支持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支出。各二级学院应视条件安排一定数额的创收结余用于支持本学院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第二课堂活动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支付招待费、日常办公经费等。

    其中: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发放教学、科研奖励应有相应的奖励办法。

    有关采购事项须遵守《南京财经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加强部门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并制定本单位部门基金分配和使用办法,以及授权审批、审核报账、财务公开等制度。

大额资金(具体数额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原则上以3万元为限。)的支出,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须有会议记录)。

    制定本单位部门基金分配和使用办法时应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并须经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表决通过的部门基金分配和使用办法须报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部门基金支出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第十二条  对在部门基金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学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据事实和情节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二级学院,其他二级部门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校内各院(系、部)办班培训及收入分配的管理办法》(南经院字[2003]107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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