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采购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20  访问次数:

为了加强对学校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程序、客观公正开展采购活动。

二、依法维护学校和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采购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及其经办人员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要求制定采购需求,不得与供应商发生利益关联。

四、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采购项目需要询价或需求调研时,不得由供应商替代完成。

五、不得在评标(评审)现场发表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排他性言论,影响评标(评审)公正性。

六、不得在采购过程中通过暗示、打招呼等方式干预采购工作。不得擅自参加由供应商组织的洽谈会、产品发布会等。不得为所经办的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竞标咨询。

七、不得利用采购职务和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和收受供应商及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八、不得与采购项目承办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学校利益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不得违反采购工作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不得在开标或评标(评审)前泄露招标相关信息和采购过程中需保密的事项。采购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如与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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