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大党字[2015]41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南京财经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
第三条 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实施。学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学院、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群团组织等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对中层以下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各中层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依据《南京财经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内容,并对照《南京财经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所列内容进行。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式分年度考核与专项考核。
年度考核,对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结合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进行;对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结合个人年度考核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职责范围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写入年度工作总结,与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一并述职、一并接受测评。同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对照《考核表》进行自查自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将根据自查自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和填写《南京财经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以下简称《民主测评表》)进行民主测评。
专项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或座谈会为主要形式进行,原则上结合领导干部任期考核进行。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程序如下:
(一)年度考核
1.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填写《考核表》进行自查自评;
2.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地核查,主要查看规章制度、会议记录,以个别谈话或座谈会的形式听取群众意见;
3.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民主测评。
(二)专项考核
1.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将考核时间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
2.听取和审阅由主要负责人所作的本单位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总结汇报;
3.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汇报;
4.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意见,了解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5.组织民主测评;
6.查阅有关资料;
7.向被考核单位反馈专项考核情况,并针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考核结果评定:
(一)中层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年度《考核表》中得分纳入单位目标考核总分;
2.《民主测评表》中合格率大于90%(含90%)为优秀;合格率大于60%(含60%)为合格;合格率小于60%(不含60%)为不合格。
(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表》中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民主测评表》中合格率大于90%(含90%)为优秀;年度《考核表》中得分小于60分,或《民主测评表》中合格率小于60%(不含60%)为不称职;其余为称职。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别抄送纪委和党委组织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中层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下(含合格),当年不能获得先进称号;中层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中层领导干部考核不称职,由领导小组提请校党委按照有关文件处理。
第九条 对于在考核中发现的需进行责任追究的单位或个人,按《南京财经大学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考核对象要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以积极的姿态配合、参与考核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备查台帐应提供原始资料,力戒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对照标准,秉公办事。工作人员与考核对象存在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学校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群团组织对科级干部进行责任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南京财经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表(中层领导班子)
2.南京财经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中层领导干部)
3.南京财经大学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测评表(中层领导班子)
4.南京财经大学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测评表(中层领导干部)
中共南京财经大学委员会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